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忠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
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
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
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
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
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
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
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
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各處以如附
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
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10月),亦
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定應執行之
刑及編號1刑度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2月)。準此,本院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刑法第51條數
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以各罪之
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所犯各罪對
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及受刑人於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請求從
輕量刑及於陳述意見表中勾選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 日期 111/11/26 106/01/07 106/01/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5649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4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41號 114年度侵訴字 第10號 114年度侵訴字 第10號 判決日期 114/02/11 114/03/31 114/03/31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 第141號 114年度侵訴字 第10號 114年度侵訴字 第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17 114/04/29 114/04/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044號(中監114.5.20-116.1.19)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035號(編號2-3定刑4年6月,中監116.1.20-120.7.19) 臺中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8035號(編號2-3定刑4年6月,中監116.1.20-1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