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寶玄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執字第6585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71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邱寶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寶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分別就附表所示拘役、有期徒
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有期徒刑
部分及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即有所據,應予准許。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4、6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法
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5月、9月確定,則本院就有
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如附
表編號1、5所示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8月;另被
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3、5、6拘役刑部分,不得逾越刑法第
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又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定
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及
本院陳述意見表存卷可查。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各罪除編號2③
為詐欺取財罪外,其餘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3
年5月至113年10月間,編號2、4、6所示有期徒刑之罪刑前
經定刑刑度已有減輕,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
限,爰分別就有期徒刑、拘役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邱寶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①竊盜 ②竊盜 ③詐欺取財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③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①113年9月27日 ②113年9月28日 ①113年9月1日下午1時至同年11月5日凌晨0時許間之某時許 ②113年9月18日 ③113年9月18日至113年9月19日 113年9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095、61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600、58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5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73號 114年度簡字第67號 114年度簡字第1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114年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73號 114年度簡字第67號 114年度簡字第177號 確定日期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1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3月(2罪) ②有期徒刑2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拘役59日 ③拘役20日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3月(3罪) ③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①113年8月18日 113年9月3日 ②113年8月30日 ①113年9月28日 ②113年10月14日 ③113年9月28日 ①113年5月24日 ②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10月13日 ③113年10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695、49132、497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6、941、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322、54207、54208、546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351號 114年度簡字第407號 114年度簡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27日 114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351號 114年度簡字第407號 114年度簡字第256號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9日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15日 備註 1.編號2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其徒刑6月確定;編號4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3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其徒刑5月確定;編號6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其徒刑9月確定。 2.聲請書附表編號2「罪名」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