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長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長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長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
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
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
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得
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
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
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
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罪質部分相類、
部分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
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
度,及附表編號1至7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之情
形,兼衡以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無
意見,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
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 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附表:受刑人盧長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3月 有期徒刑10年3月 有期徒刑10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5日 109年9月30日(聲請意旨誤載為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37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2月 有期徒刑10年1月(聲請意旨誤載為有期徒刑10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4月(聲請意旨誤載為有期徒刑10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37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7 8 罪 名 轉讓禁藥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日 110年7月30日前某時(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4年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1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4年2月1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3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72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