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903號
TCDM,114,聲,1903,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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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永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
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㈡本院寄送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向受刑人詢問其對於本案定
應執行之刑有無意見,並請其遵期回覆後,受刑人迄今仍未
回覆,本院爰逕依卷內所附事證,審酌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時間、罪質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
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
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 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1日 113年7月21日11時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易字第1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36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5日 114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易字第1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369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4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已執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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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