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邵勤雯
被 告 卓書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24號(由114年度易字第1766號
改分)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