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400號
TCDM,114,簡,1400,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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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彗奇


選任辯護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240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審理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937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
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跟蹤騷擾防制
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以行為人對特定
人「反覆或持續」實施為其要件,故跟蹤騷擾罪具有集合犯
之性質。從而,被告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反覆、持續對告
訴人甲女實施本案跟蹤騷擾行為,應成立集合犯,僅論以一
罪。又被告持續對告訴人實施本案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係基
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
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
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情
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確可憫恕者,認為即予
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
法重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竟
率爾對告訴人為本案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等犯行,不僅
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復查無被告個人方面存有
何種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迫使其必須為本案犯行,是本院認
被告本案犯行在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即使宣告最
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應予憫恕之情或有情輕法重之憾甚明。
從而,本案被告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竟恣意對告訴人為本
案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等犯行,顯然欠缺基本法治觀念
,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兼衡以被告本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智識
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 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諒被告經刑之宣告後,當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 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2408號  被   告 甲○○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惠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農曆過年前,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 樓阿曼卡拉OK消費,因而結識代號AB000-K112036號女子 (下稱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惟甲○○因追求甲女未 果,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他人之犯意,於112年2 月16日,飲酒後至上址卡拉OK店,要求與甲女交往,並對甲 女恫稱如果愛不到甲女就要殺死甲女等語,甲女因而心生畏 懼。嗣甲女未到店內上班而迴避甲○○,甲○○仍承前跟蹤騷擾 他人或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3月6日起,接續傳送 如附表所示訊息予甲女,內容多為嘲弄、貶抑或恫嚇言詞, 而對甲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或社會 活動,部分訊息更已恫嚇甲女,甲女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被告坦認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等情,惟辯稱:我沒有恐嚇告訴人,我跟告訴人有發生性關係,她叫我不要讓小馬知道,她跟小馬也有往來,我就生氣,我沒有跟蹤也沒有騷擾她等語。 ㈡ 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㈢ 往來訊息截圖。 證明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期間告訴人陳稱遭精神轟炸、恐嚇、騷擾,被告仍持續傳送訊息之事實。 二、觀諸卷內往來訊息截圖,被告曾傳送:「對於我說愛不到殺 了你是一時氣話,我沒有那麼傻」等語,可推知被告先前應 有出言恫嚇。又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部分內容言不及 義,部分則屬恫嚇、貶抑或嘲弄言詞,期間告訴人陳稱:「 榮大哥,拜託你,可以不要這樣對我精神轟炸嗎?精神騷擾 嗎?」、「這是在威脅我恐嚇我嗎」等語,顯見被告所為已 影響告訴人生活平穩。惟被告無視告訴人之想法,持續傳送 訊息予告訴人,堪認其主觀上具有惡意。又被告於偵查中自 承不滿告訴人與綽號小馬之人來往,辯護人亦具狀陳稱:「 告訴人後與訴外人暱稱小馬之人交往,被告因驚覺告訴人感 情生變後,便於112年3月7日向告訴人要求返還先前給付之2



萬元」等語,堪認事件起因於感情問題,絕非純屬金錢糾紛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 騷擾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因追求告 訴人未果,先在店內出言恫嚇,再陸續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 予告訴人,為接續犯,其中部分犯行更達惡害告知,同時涉 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即112年2月16日在店內恐嚇,以及同 年3月6日少數訊息),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洪明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內容 ㈠ 112年3月6日 你談感情我也不佩,但是感情不要建立在金錢上不會長久,聽你的同事講真是小看你了,對於我說愛不到殺了你是一時氣話,我沒那麼傻。再跟你警告不要跟我那些酒肉朋友在談到我,今晚我會去阿曼達為朋友慶生,你上你的班我不會找你,放一百個心累了把我封銷吧,凱子上。  在次警告膽小的小馬,事情沒完沒了告訴你,教訓他一半是為了你,一半是為了在那搞了二佰萬,打他剛剛好,不相信走的瞧,不關你的事,外面傳的沸沸揚揚,你在跟小馬連絡我會教訓你倆,不要懷疑(同為恐嚇行為)。 我才不喝酒,只是了解事情,精神轟炸,你不是對我也一樣嗎。 我待會會進去阿曼達可以找兄弟來,你不是認識很多嗎,我等你。 我影響你生計笑話,是你同事說的,我相信他們不會騙我錢,就像丟到水裡,放心我不會在呼,我的錢要花在刀口上你不值。 你可找你的馬哥幫你啊,他很告啊吃裡扒外,可是討厭你到極點,你愛到那上班你來到那上班你家的事,關我屁事,你這種貨我成堆成堆。 ㈡ 112年3月7日 你跟小馬串通起來搞我,要付出一點代價,老子不會善罷干休,吃裡扒外,我應付你。 看你要錢的樣子真是醜陋可卑啊。 你跟小馬講十七八就出來混還不假,到了一個年紀女人老的很快,看你還有什麼皮條,一身的病小心啊。 你跟小馬這樣搞我氣難消,我不喝酒你那來的錢賺,你上班的店大家都說你吃像難看,我的二萬我要拿回來,錢到了你手上我看有點難,不過我有辦法吃裡扒外,我不能接受請自愛什麼時候要還錢夜露死苦。 現在吃這一行飯很難,都背大陸妹越南妹佔據了,沒有你們的份了,像你這樣的客人怕死了,乖乖的回鄉下找個土台客嫁了吧,什麼時候到你的住的地方收錢,我等不及了。 馬不知臉長,猴子不知屁股紅,灑泡尿照照鏡子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 絕不會在連絡吃裡扒外我會被你整死臭美了。 好像那一陣子你拿的錢也應該還還吧,吃裡扒外的人。 ㈢ 112年3月8日 你拿的那幾個金鐲都是贓物。那些小弟被捉警察一定找上門,不想連累你速還。 …他們都把手錶鐲子送到派出所了,你快點,我還沒供出你快點還,否則會吃上官司。 東窗事發了聰明的你快送還。 這些女人都來過我家打炮還有你東西都亂拿現在好了吧。好了吧又吃上官司了。 我真的不想在傳簡訊給你。是逼不得以。幾個破手鐲不值錢,快拿還失主。 你還在睡大覺,這些人勞力士迪奧浪琴夏利豪等等都送還了,你拿的是最不值錢的。我沒供你。你可打電話查証我可是大慈大悲了。 聽條子說你都不接。講點道義…。你還錢本是應該,生那門子氣啊。…出來混沒人會幫你的。你的馬哥嗎,他啊貸款房子四佰萬都快繳不出來了,這肉腳天天想打牌賺東錢,你想撈在他身上得到好處,門都沒有。也想在你為傲的兄弟吃到油水吃卡醜,不值錢的金鐲快交出來,不要弄到不可收拾。 …我絕對不與你連絡,我不想你看到鐲子就想到這不乾淨的東西,送人或送給媽媽都會遭到不好的事情,你不信邪也不行。…不是你的就不要亂拿。玉這總東西很邪門就還給失主吧。 我要去警局如果你硬要。我不會擺道去過過火。這才會心安。否則會帶來惡運。 我有養小鬼。每天拿香拜。相當聽話也會帶給財富,也會幫我處理事情靈的很,希望別傷到你。 鬼扯他們說你小孩都年紀很大了。又被你騙了氣難消啊。 ㈣ 112年3月9日 我我的的東西拿出來,否則我要公告了騙我的錢。…臉皮不要那麼厚…。 你的馬哥打電話要求奵。我會暫時原諒他。在套套他看你到底是如何騙我的。你可以跟你的馬哥打報告。你一步一步設計我。好無恥啊。 二段婚姻的你。我相信你老公一定沒錯。一定是你這個掃把星。給他們帶綠帽或是…才會離婚。你對男人都是這樣嗎。你會吃大虧的。你在我眼只是鄉下的土包子。別以為你很聰明。對付男人你差的遠了。自以為是你下一個要騙的男一定會玩死你的。勸告你不要玩火自焚。變個裝你也看不出來。小心啊想上班或應召你都太老了。老實點吧做點正經事賺的比較實在。大慈大悲的我。看你給客人要錢的樣子真是可恥。大家公認的不要臉。沒人不討厭你的。問問你同事吧好自為之。 玉鐲子你硬拿。你知不知以犯法了嗎。快快歸還。 罄竹難書。我氣難消啊。 偽善。不就是要錢嗎哥哥。大哥。有錢才叫沒錢就不叫。我走到那大家都叫大哥。…老子說話算話決不傳簡訊電話。說話算話。氣才能消有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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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