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傑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陳衍仲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
論)。
二、本案係獨任審判之案件,於民國114年7月18日經審理終結,
原定於114年8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因已逾刑事訴訟法第31
1條前段所定之2星期宣判期間,且本案已由檢察官及被告王
文傑達成協商合意,並無安排調解或其餘事項尚需進行,本
院認提前宣判有利於當事人,無讓當事人久候判決結果之必
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