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RONG THUY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6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 ○○ ○○ (越南籍,中文名:阮重水)係逾期居
留及行方不明失聯移工,並因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發布通緝。於114年5月13
日22時許,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在臺中
市太平區永豐路,見前方員警正在執行守望勤務,阮重水一
時心虛將車輛怠速停放在永豐路368號前路邊,適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所長丁○○見狀遂上前盤查,阮
重水下車於接受盤查時使用他人之證件供警察查驗,並趁隙
自褲子口袋中掏出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1.1公克)丟棄
於路上,員警發現地上之毒品後帶阮重水一同檢視,詎阮重
水因擔心其係失聯移工及通緝犯身分遭警逮捕,明知員警丁
○○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強
制力抗拒逮捕,以徒手推打、攻擊丁○○,致丁○○因而受有右
手掌、左手肘及雙側膝蓋擦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以此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被告甲○○ ○○ ○○ 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
據能力(本院卷第95、176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
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
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卷
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
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177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丁○○警詢中所述情節大致相
符(見偵卷第31至32頁),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憑。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被告以徒手推擠被害人之妨害公務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
在時間、空間密切接近之情況下接續而為,各行為彼此獨立
性極為薄弱,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另案通緝、為失聯移工
身分、且身上攜帶有毒品等原因,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施以強暴行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
程序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實際賠償被害人,
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影本等在卷可參,犯後
態度尚可,且被告並無其他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應
認被告素行良好,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前務農、之前月收
入約新臺幣3萬元、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羈押之前與太
太同住,家庭經濟普通(見本院卷第178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306號卷(下稱偵字第26306號卷)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41人勤務分配表 偵字第26306號卷第33頁 2 丁○○之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 偵字第26306號卷第35頁 3 阮重水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收據(113年5月13日21時56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扣案物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偵字第26306號卷第37至43頁 4 現場密錄器影像擷圖 偵字第26306號卷第50至53頁 5 丁○○受傷照片 偵字第26306號卷第54頁 6 阮重水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偵字第26306號卷第55至57頁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查獲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 偵字第26306號卷第59頁 8 阮重水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偵字第26306號卷第63至68頁 9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14年5月20日移署中投所字第1148316533號書函 偵字第26306號卷第83至84頁 10 現場密錄器影像光碟 偵字第26306號卷後附證物袋 (二)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966號卷(下稱本院卷) 11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14年6月2日移署中投所字第1148316218號書函 本院卷第19至20頁 12 本院刑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 本院卷第77頁 13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14年6月17日移署中投所字第1148394098號書函 本院卷第81頁 14 丁○○之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2 本院卷第99頁 15 本院勘驗譯文、擷圖 本院卷第89至94、103至135頁 16 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成立)、調解筆錄 本院卷第137至140頁 1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4年6月25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40021702號函暨檢附密錄器光碟 本院卷第1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