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松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245
號),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2時28分宣
示判決,茲因本案同案被告陳錦昌於本院前次準備程序未到庭,
現已另定114年8月13日之準備程序期日,考量被告李榮松與同案
被告陳錦昌被訴事實認定之一致性,本院認上開被告2人被訴部
分有同時宣判之必要。從而,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
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
展延被告李榮松部分之宣判期日,改定於114年9月2日下午2時25
分,於本院遠距勘驗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