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O VAN UY(陶文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454
、14093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16784、31365、33
39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71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DAO VAN UY因詐欺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請併案審理,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