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7830號、11
2年度偵字第334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
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聖詠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7830
號、112年度偵字第33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為仿冒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證,足見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爰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
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對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47830號、112年度偵字第33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
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
定,屬於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應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1 愛馬仕Kelly25皮包 1個 2 愛馬仕Lindy26皮包 1個 3 愛馬仕Bearn皮夾 1個 4 愛馬仕Constance24皮包 1個 5 愛馬仕Birkin25皮包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