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96號
TCDM,114,單禁沒,49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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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聖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1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93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電子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6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
案之大麻電子菸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39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16日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期滿各事實,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大麻電子菸1支,經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四氫大
麻酚無訛,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5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自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
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
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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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