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84號
TCDM,114,單禁沒,484,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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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2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彥甫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072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確定,於114年6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均為
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
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
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07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6
月19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584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4
年6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易申報單
編號:CX/12/0V4/7W460,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
提單號碼:0000000000),皆應以藥品列管,均屬藥事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等情,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
單、如附表所示物品之外包裝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關疑義答覆聯絡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憑。又
尚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該
等物品皆為被告所有,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A-TECH LABORATORIES(DROP 100) 2BOT 2 A-TECH LABORATORIES(TREN A100) 2BOT 3 A-TECH LABORATORIES(BOLD U300) 1BOT 4 A-TECH LABORATORIES(TEST E300) 3BOT 5 A-TECH LABS(ATECHCJC-1295 DAC) 10BOT 6 A-TECH LABORATORIES(CLOMID) 2BOX 7 A-TECH LABORATORIES(CYTOMEL) 1BOX 8 A-TECH LABORATORIES(NOLVADEX) 2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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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