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65號
TCDM,114,單禁沒,465,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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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0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妤蓉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
器1組(113年度保管字第6318號),經檢驗內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毒品與吸食器已無法析離,係屬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
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
組業已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贓物庫,
有113年度保管字第6318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
見毒偵卷第219頁),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
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於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7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
被告於113年3月8日,為警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臺北榮
民總醫院鑑定,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各1份在卷可
證(見毒偵卷第59至63頁、核交卷第13頁)。足認上開扣案
之吸食器1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該吸食器與
所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難以析離,屬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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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