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奕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
17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煙彈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奕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偵字第51790號為不
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煙彈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美托咪酯,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係刑法有
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又按原非違禁物之
物,嗣僅須檢察官聲請時該物係違禁物,除為第三人所有且
係合法持有者外,法院即應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研討結果、司法院
(74)廳刑一字第452號函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涉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因無法證明被告所持有之扣
案毒品含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煙彈1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58
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
譜法鑑定,檢出美托咪酯,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
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037號鑑驗書在卷可參,且行政
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
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將美托咪酯改列為第
二級毒品,有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
號函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於檢察官聲請時,屬不得非法
持有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
耗盡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