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00號、114年
度他字第4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陸參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8日上午9時57分許前之某日時許,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毛重1.2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後,遺落在檢舉人陳欣怡擔任保全之臺中市○○區○○路0
段000○0巷0號管理室前地板上。嗣經檢舉人陳欣怡於114年3
月8日上午9時57分許,因在上班時,在上開管理室前地板上
發現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主動報警處理,並由警方於1
14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上開管理室,扣得上開甲基
安非他命1包。而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卷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可證。然本案經警方調閱上開管理室前
監視器錄影畫面,因監視器角度問題,無法查知上開扣案甲
基安非他命1包究為何人所遺留之事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114年5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4033062號函、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參。是本案無法查明上開扣案甲
基安非他命1包實際持有人為何人,因此無法查明該被告之
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資料,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4491號案件即因查無真正
行為人,業於114年6月1日經檢察官簽請他結。故應認上開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無主物,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係檢舉人陳欣怡,於114年3月8日上午9時57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聲請書誤載為149之9巷)管
理室前地板上,發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遂通知
警方處理,經員警到場查扣,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調查後認被告之真實姓名、年齡、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及住居所等資料均不詳,於114年6月1日以114年度他
字第4491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4年5月6日中市警六分
偵字第114033062號函、該簽呈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9563公克之情,有欣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甲基安
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
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