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86號
TCDM,114,單禁沒,386,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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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寶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3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寶玄於民國113年9月6日13時4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825號裁定送法
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
字第3373號案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其為警查扣之沾有甲基安
非他命殘渣之玻璃吸食器1組(113年度保管字第5577號),
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9003
8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邱寶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37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
處分書附卷可考(見毒偵字3373號卷第171至172頁)。扣案
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專業機構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13年9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385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
見核交卷第7頁)。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既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尚無法將
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將玻璃球吸食器視為毒品之
一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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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