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4年度,39號
TCDM,114,侵附民,39,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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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AB000-A113414(即B男)

法定代理人 AB000-A113414B(即B男之父)
AB000-A113414B-1(即B男之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AB000-A113414A(即A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9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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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