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45號
TCDM,114,交簡附民,145,202507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陳柏甫
被 告 林柏全
蘇汶涓
上列被告林柏全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98號),經原
陳柏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
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至被告蘇汶涓非上開刑事案件被告,原告仍為請求,是否
另行核算裁判費,自應由民事庭處置,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