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康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速偵字
第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康樂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