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817號
TCDM,114,中簡,81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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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祺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緝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祺馮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
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4至9行原記載「……催告其返國
補行徵兵處理並將之送達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4
樓之5住處,亦送達其父親陳茂源,並於同日以公所文字第1
1200336101號公告於該公所之公告欄而為公示送達,通知陳
祺馮應於1個月內即112年12月17日前返國並依法接受徵兵處
理,惟陳祺馮屆期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等語
部分,應予更正為「……催告其於文到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
處理,該函於112年11月20日送達陳祺馮及其父親陳茂源
於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5住處,陳茂源並將上開函文
內容轉知陳祺馮;上揭函文復經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於112年1
1月17日以公所文字第11200336101號公告為公示送達,通知
陳祺馮應於1個月內返國並依法接受徵兵處理。惟陳祺馮屆
期仍未返國,滯留國外,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等語。
 ㈡理由部分:
  ⒈核被告陳祺馮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
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
兵役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滯留境外不歸,且經催告
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
效管理,更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我國潛在國防動
員能力,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且無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3頁),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
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緝卷第21、49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401號  被   告 陳祺馮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             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祺馮明知其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須應徵 兵處理,竟圖避免徵兵處理,於112年7月5日以短期觀光



名義出境後,屆期未歸。嗣經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於112年11 月17日以公所文字第1120033610號函催告其返國補行徵兵處 理並將之送達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5住處, 亦送達其父親陳茂源,並於同日以公所文字第11200336101 號公告於該公所之公告欄而為公示送達,通知陳祺馮應於1 個月內即112年12月17日前返國並依法接受徵兵處理,惟陳 祺馮屆期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祺馮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告父親陳茂源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 有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12年11月17日公所文字第1120033610 號函暨送達證書、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12年11月17日公所文 字第11200336101號公告暨公示送達照片、臺中市南屯區公 所113年3月12日公所文字第1130007055號函暨所附臺中市南 屯區公所出境逾期未返國接受徵處之處理情形紀錄表、兵籍 資料列印、兵籍表、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及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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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