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580號
TCDM,114,中簡,580,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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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61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綺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理由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件):被告黃美綺
具狀辯稱曾經諮詢律師,律師指示此窗係樓梯間的窗,屬於
公共區域,不得私自封死;其係因律師誤導直接拆除此窗等
語,惟被告即使切割移除鋁板前曾諮詢律師,其仍非取得管
理委員會之地位,亦未獲全體住戶之授權,本無權切割移除
告訴人張玉琴設置鋁板;易言之,其擅自利用不知情之臨時
工切割移除鋁板,自有毀損之犯意及犯行。被告前揭辯解自
不可採信。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臨時工劉輝議為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⒈擅自為本案拆除鋁板之毀損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為殊值非難;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並未受有任何刺激、告訴人遭毀損財物之價值;⒊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和)解或賠償其損失或取得其諒解之犯後態度;⒋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情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則股                  113年度偵字第36132號  被   告 黃美綺 女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美綺基於毀損之犯意,未經張玉琴同意,擅自僱用不知情 臨時工劉輝議於民國113年5月21日13時20分許,將張玉琴所 有並設置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5住處陽台旁 連接對外樓梯間(1、2樓間)之鋁板(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 )切割移除,足生損害於張玉琴
二、案經張玉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黃美綺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雇用劉輝議切割前 揭鋁板乙情,然辯稱:那裡時樓梯間,應該是社區公共區域 ,不是告訴人張玉琴個人的,鋁板會造成空氣品質、光線不 足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綦 詳,並經證人劉輝議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經囑警察查訪結 果,該鋁板位置連接告訴人住處陽台與1、2樓樓梯間、無外 窗,與光線不足、通風不良、逃生均無關,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1月2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55635 號函暨所附之永興派出所查訪表、現場照片6張及位置圖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 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檢察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美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案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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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