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宗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房宗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CW-6066」號車
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房宗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被告訂製偽造車牌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
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自民國113年5、6月間起至113年12月30日11時18分許為警
查獲時止,將偽造車牌懸掛在車輛上駕車上路而行使偽造車
牌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車輛之車牌遭註銷
,竟上網訂製購買偽造車牌,並將偽造車牌懸掛於車輛上而
駕車上路行使,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核
發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行使偽造車牌期間、素行(參
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
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CW-6066」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 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1 至7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69號 被 告 房宗耀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房宗耀前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逾期未 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該車車牌。詎房宗耀為謀繼續使用該 車輛,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民國113年5、6月 間,在社群軟體抖音上,以新臺幣7000元代價,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BCW-6066」號2面,再 懸掛在原有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號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 年12月30日11時18分許,房宗耀駕駛上開車輛,在臺中市臺 中市北屯區南興北二路與敦富路交岔口,為警察覺車牌有異 而攔查,發現該車牌為偽造之車牌,始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房宗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案之上開偽造車牌2面可佐。此外,復有員警職務 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 管車輛收據、及現場照片10張等附卷供參。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至扣案之上開偽造車牌2面,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檢察官 黃彥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魅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