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61號
TCDM,114,中簡,261,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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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綸


選任辯護人 林育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5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育綸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大隊民國114年5月27日中市警刑五字第1140020926號
函暨所附之員警職務被告」、「被告李育綸於本院訊問程序
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本案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三級毒品,然顯係基
於單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犯意而為,且同級毒品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
罪,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附此敘明。
 ㈢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
以上罪。
 ㈣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嘉交
簡字第12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2年6月28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
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固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被告構成累犯前案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之犯罪行為態樣
並不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
別,前後所犯各罪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尚難認被告具有
特別之惡性,或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未能收其成效,而有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不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我國查緝毒品之禁
令,不顧毒品氾濫對國人身心與社會治安等各方面均會造成
極大負面影響,嚴重危害國民健康,仍購入附表所示之第二
、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
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述之
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1頁),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三級毒 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 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鑑 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 第1130300574號鑑驗書、113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 75號鑑驗書存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37至142頁),應認係違 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之包裝袋, 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鑑耗損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 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MDMA)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 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74號鑑驗書存卷可考(見毒 偵卷第137至139頁),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應連同無 法澈底析離之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8.4922公克,驗餘淨重8.0268公克,純質淨重7.2608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538號) 2 愷他命1瓶(驗前淨重0.0489公克,驗餘淨重0.0171公克,純質淨重0.0286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538號) 3 含有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之橙色錠劑1包(驗前淨重1.0604公克,驗餘淨重0.6487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538號) 4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外包裝「10」字樣之藍色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1.8851公克,驗餘淨重1.4078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538號) 5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第三級毒品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之橙色碎錠1包(驗前淨重0.8380公克,驗餘淨重0.3198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539號) 6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之紫色錠劑1包(驗前淨重1.0747公克,驗餘淨重0.3067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539號) 7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之內含橙色碎碇之透明塑膠瓶罐1罐(驗前淨重1.1951公克,驗餘淨重0.4919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539號)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5599號  被   告 李育綸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市大仁南街150巷12弄3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育綸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嘉交簡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 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第3款明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犯意,於113年3月11日下午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3樓之2住處附近之公園,以新臺幣1萬2000元 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路一威登(休) 」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後而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14 日間,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李育綸友人位於臺中市 ○○區○○○路00巷00號A棟4樓之住處執行搜索,及經李育綸同 意後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之居處執行搜 索,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後,檢出如



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逾量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李育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2份、查獲現場照片及手機對話翻拍照片各1份。 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74 號鑑驗書、113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75號鑑驗書及 報告機關製作之毒品入庫清單比對毒品鑑定報告表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及同條第5項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等罪嫌。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持有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 犯,請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逾 量第三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 條第l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 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 遵循意識不足,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 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 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毒品,如附表所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DMA 等成分之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其他 毒品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供稱毒品上手來自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微信暱稱「路一威登(休)」部分,為警另案循線追查 中,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宗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草療 檢品編號 本署入庫清單編號 數量及外觀 驗餘淨重 所含毒品成分 純質淨重 B0000000 編號1 1包 8.0268公克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7.2608公克 B0000000 編號2 1瓶 0.0171公克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0.0286公克 B0000000 編號3 1包 (橙色錠劑) 0.6487公克 第三級毒品: ①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 ②愷他命 ③硝甲西泮 B0000000 編號4 1包 (標示「10」外觀) 1.4078公克 第三級毒品: ①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B0000000 編號3 1包 (橙色碎錠) 0.3198公克 第二級毒品: ①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②甲基安非他命 ③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第三級毒品: ①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 ②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③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 ④愷他命 ⑤硝甲西泮 B0000000 編號3 1包 (紫色錠劑) 0.3067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 ①愷他命 ②硝甲西泮 B0000000 編號3 1罐 (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橙色碎碇) 0.4919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 ①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 ②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 ③愷他命 ④硝甲西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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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