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沛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沛政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壹
顆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沛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含第
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應予非難;兼衡以被告本案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犯後態度、所生危
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菸彈1顆,經鑑定結果,檢出依托咪酯成分,屬第二 級毒品,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3月3日成 份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 ,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 併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股 114年度偵字第27801號 被 告 葉沛政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沛政應可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0幾日21時30分許,在UT 聊天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人,商議 購買可能含有毒品或其他違禁物成分之菸彈,並由該名身分 不詳之人,將內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以埋 包方式,放置在臺中市北區太平路「八曜和茶」旁巷弄花圃 內,由葉沛政於同日22時許,自行前往拿取後持有之。嗣員 警於114年1月29日8時54分許接獲黃怜瑜報案,前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雲河概念旅館」1111號房內協助因施用 毒品不適之蔡佑威就醫,於房內目視可及之桌上,扣得在場 之葉沛政所有之菸彈1顆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葉沛政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為警扣得前揭菸彈1顆之事 實不諱,惟辯稱:伊去拿的時候是說要電子菸,對方跟伊說 有一點春藥的成分,但沒有跟伊提到有依托咪酯成分云云。 惟查,被告為警查扣之菸彈,經送檢驗結果,經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 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26)在卷可憑,而被告係於網路 聊天室與身分不詳之人商議購買「有春藥成分之菸彈」,卻 對其內成分未加詢問,且由該人以埋包方式交付,足認被告 於購買上開菸彈時,應有預見菸彈內可能含有毒品或其他違 禁物成分甚明,仍執意購買持有之,益徵被告有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證人黃怜瑜、蔡佑威於警詢時 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及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 房客入住證明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犯嫌洵堪認定。又被告為警查獲後,於114年1月29日11時2 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 結果,依托咪酯呈陰性,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並未施用其持 有之上開毒品,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內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 1顆(詳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419號扣押物品清單),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之。被告並未提供足以續行追查其毒品之具體資料,是本 件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梓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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