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14年度,37號
TCDM,114,中交簡附民,37,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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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陳瓊安

被 告 林琬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中交簡字第75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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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