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4年度,871號
TCDM,114,中交簡,871,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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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婉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婉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基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第5至6行「行經臺中市○○
區○○路0000號」更正為「行經臺中市○○區○○路○○道○號匝道
口」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游婉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於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51毫克之情形下騎車上路,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
告均坦承犯行(見速偵卷第17至19、53至54頁),且未肇事
致人受傷,酌以被告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
(見本院卷第9頁),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
家庭經濟狀況(速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726號  被   告 游婉真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9            送達臺中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婉真於民國114年6月6日22時至同日22時30分許,在南投  縣草屯鎮某處,飲用酒類保力達1罐後,未待體內酒精成份  退盡,且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  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4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  0000號前時,因警執行臨檢勤務,發現游婉真全身酒氣,並



  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而於同日23時42分許,測得其  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婉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財團法人工  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檢察官 吳昇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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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