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建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段第3行「仍於同
日近18時許,」後補充「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外,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建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不得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以免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危險,竟
為本案犯行,對一般公眾以及往來用路人造成危險,所為實
不可取;復審酌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2
毫克,酒精濃度甚高,以及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之危險性等
;再審酌被告本案係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遭警查獲;又審酌被
告於本案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速偵字第5441號為緩起訴處分,竟又為本案犯行,顯然
並未從前案習得教訓;末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前述緩起訴
處分不重複評價),以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職業、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刑法第57條所定之其他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750號 被 告 劉建廷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建廷於民國114年6月8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 00○0號工作處所飲用威士忌後,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逾 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近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烏 日區長春街與麻園溪東路口,與賴譽承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賴譽承尚未提出過失傷害告 訴)。嗣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於同日18時54分許,對劉 建廷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1.0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建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並有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現場照片、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洪 明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 郁 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