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70號
TCDM,113,附民,1470,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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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0號
原 告 楊蘭美
被 告 鄭權岑


李家豪



上列被告鄭權岑李家豪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起訴被告李彥均蔡昌達部分,因被
李彥均經傳喚、拘提未到,被告蔡昌達則業經通緝,本院另行
審結,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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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