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5號
原 告 張郁若
被 告 廖顯波
崑霖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乙帆
被 告 崧霖園藝景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名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5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列被告廖顯波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張郁若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蓋被告廖顯波就被訴之背信犯行
,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0頁),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原告起訴對象如上所
載,非僅被告廖顯波,如何計算並繳納裁判費,自應由民事
庭審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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