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媺娜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
趙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
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判決於理由欄四、㈡已載明:「被告持扣案如附表
編號3所示印章在存款憑證上蓋印…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沒收部分漏未 記載「印章1個」,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第二項沒收部分 扣案華盛國際工作證壹張、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壹張、iPhone 12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扣案華盛國際工作證壹張、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壹張、iPhone 12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印章壹個,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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