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傑
居苗栗縣○○鎮○○里○○○00鄰0號(指定送達地址)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黃文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狀
。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傑(下稱上訴人)業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2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09判決,判決書正本於同年
4月15日送達被告指定之居所地址苗栗縣○○鎮○○里○○○00鄰0
號,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被告於同年月30日提出刑事聲明
上訴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前開上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
戳章可憑。惟被告前揭上訴狀內除聲明提起上訴外,謹記載
「其餘上訴理由待閱卷後補陳」,餘未記載任何具體理由,
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院等情,有
上開上訴狀、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