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116號
TCDM,113,易,4116,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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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秋英


選任辯護人 施竣凱律師
歐嘉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2842),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秋英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以被告得在訴訟上為自己辯護,
而保護其利益,必具有自由決定其意思能力,即訴訟能力,
如心神喪失,即完全缺乏其為自己辯護之能力,自應停止其
審判程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40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被告詹秋英前因小腦出血,於術後併發雙側偏癱和吞
嚥困難之後遺症,而經被告之子蕭仁樺向本院家事庭聲請對
被告為監護宣告,經本院家事庭囑請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進
行鑑定,結果為被告因血管性失智症、中風,精神障礙程度
已達中度障礙程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且回復可能性
低,建議應為監護宣告;而本院家事庭審理後,亦認為被告
因前開疾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遂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監宣
字第710號民事裁定被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節,業據本院
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卷內鑑定報告書、本院民事裁定等
件查明屬實。而被告雖有於本院114年7月9日之審理程序到
庭,然就年籍資料無法正確回答,其餘問題亦無法理解,有
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益徵被告現仍處於心神喪失狀態,
要屬無疑。是被告之心智狀況受失智症等疾病之影響而減低
,使其難以如一般人一樣理解及表達,縱使有專業人員之協
助,仍缺乏充分為自己辯護之訴訟能力,亦難與辯護人進行
溝通、討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所定要件,為維
護其訴訟上權益,俾具有完全之自由決定其意思能力以為自
己辯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待其心神狀況
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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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