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425號
TCDM,113,易,1425,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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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娟


居臺中市○○區○○巷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智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智娟王湘淇在社群網站臉書認識而成為朋友,緣王湘淇
於民國112年2月至4月間遭詐欺集團以假投資手法詐欺,而
告知陳智娟此事,陳智娟明知其並不認識從事電腦駭客之朋
友、無委託友人殷顯森追查王湘淇遭詐騙之案件、無實際經
營廣告或印刷公司、其母親陳羅蕊之腳部亦無開刀需資金周
轉之情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
犯意,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所示
之訊息,向王湘淇佯稱附表所示之事由,要求王湘淇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錢至陳羅蕊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帳戶,王湘淇因而
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
帳戶。嗣因王湘淇未取回遭詐欺之款項,始悉受騙。
二、案經王湘淇委由邵允亮律師、張倍豪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
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
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述引用
被告陳智娟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做為證據(見易字卷三第140頁),且
被告、檢察官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等瑕疵,且與本案
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
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具有
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檢察官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
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
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收取告訴人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我直接跟告訴人講
腳而已,當時我媽媽本人也有傷到眼睛,當時是連眼睛一起
,我只有講腳,我跟對方對話只講單一事件,只說現在需要
錢能否借我,但我不會交代這麼多,我只能說對方真的太有
心,我沒想這麼多,我就是有什麼說什麼。告訴人被騙新臺
幣(下同)1100萬多元,我以前知道她有錢我都不騙她,我知
道她沒錢才來騙她,還幫她當保人,幫她麻煩朋友?我怎麼
可能詐騙她?從告訴人2月被詐欺,我自己的案件也很麻煩
,我媽狀況也很多,她也知道,她居然說我騙她13萬元,居
然跟我求償600萬元,請法院明鑑,如果因為我曾經打過的
一句話,變成有心人要變成的犯罪,甚至最後變成事實,我
也無法替自己說什麼等語。經查:
(一)被告收取告訴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坦認明確(見易字卷三第143至160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王湘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
他卷第157至163、175至180頁、易字卷二第363至397頁),
並有告訴人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112年4月24日太平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
12年5月17日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王湘淇中國信託帳
戶交易明細、陳羅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影本各1份(見他字卷第99至105、107、109、111、125
至127、129至151頁、偵卷第159至160頁、易字卷一第31至3
7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確實有以LINE通訊軟體,發送如附表事由欄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乙情,業據告訴人即證人王湘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對話時間112年4月20日的對話紀錄佐證的是起訴書附表編號1、2匯款2000元、8000元共1萬元給被告的依據,對話時間112年4月24日的對話是佐證起訴書附表編號3匯款25萬15元給被告的依據,112年5月17日的對話紀錄是佐證起訴書附表編號5匯款37萬5000元給被告的依據,112年5月22日的對話紀錄是佐證起訴書附表編號7匯款10萬元給被告的依據,112年6月12日至6月13日的對話紀錄一樣是被告以駭客話術詐欺我,起訴書附表編號8至12的犯罪事實有LINE對話紀錄佐證,被告表示駭客急需80萬元款項調查及追回遭詐欺的款項,匯款時間是6月13日,我匯款給被告我都有傳給她看,112年6月19日至6月20日的對話紀錄一樣是被告用駭客的理由騙我,佐證起訴書附表編號13到16的匯款,112年6 月23日對話紀錄是被告說先幫我代墊要給駭客的錢,她說公司因為借我那些錢而有困難,叫我趕快還給她,這部分是佐證起訴書附表編號17、18的犯罪事實,6月24日的對話紀錄是佐證起訴書附表編號19的犯罪事實,112年8月9日對話紀錄被告說我再拿多少出來,然後駭客就可以調300萬元回來給我,這個部份是佐證起訴書附表編號20至22的犯罪事實,112年4 月25日對話紀錄被告說公司廣告顏料要周轉跟我借錢,我與被告之間沒有借貸,除了她用駭客的詐術騙我,才有所謂借錢的部份,我沒有跟她借過錢,都是她跟我借錢,112年3月中間,我被詐騙集團用投資的方式總共詐騙了1080萬元,被告知道我被詐騙集團騙之後,她說她有認識駭客可以幫我拿回300萬元,她陪我去宏龍派出所報案,知道這個狀況,她說小新就是駭客,又提到一個阿秋,她說阿秋的孫子叫小新,是專門的駭客,然後她說剛好有一個界面,因為駭客不認識我,不可能幫我,她就是中間人,所以要我把錢都轉給她,然後她再轉給駭客,因為她跟駭客是認識的好朋友,駭客才會願意幫忙,她說可以侵入到他們的系統把錢拿回來,被告她說阿森是她的朋友即臺中第一分局的小隊長,殷顯森就是我們說的阿森,她說阿森有權限可以追查詐騙集團的IP,她是112年4月20日前跟我提到阿森,因為被告遲遲沒有給我錢,我已經知道我被她騙了,所以我一直在留證據,希望她跟我說我的300萬元哪時候會還我,她一直跟我要錢等語(見易字卷二第363至397頁),且有被告與告訴人完整LINE對話紀錄1份(見易字卷二第415至630頁)在卷可稽,經核被告與告訴人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與證人王湘淇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足認證人王湘淇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屬實,故被告確實有以附表所示事由及訊息,要求告訴人匯款至本案帳戶。
2、訊據證人殷顯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會叫我「阿森」。97、98年間我在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跑專案時,當時被告是重利案的被害人,她來報案,當時我們有協助她處理案子而認識,後來是一般的朋友,因為我朋友外甥女是她的朋友,我於112年的2月至4月間在第一分局偵查隊任職擔任偵查佐,去年我經檢察官告知才知道有人提告被告詐欺,回去我就聯絡被告問為何人家告她詐欺還提到我名字,她才跟我說112年她協助她朋友去我們那邊報案,我問報什麼案,她說假投資詐騙案,那期間被告並沒有拜託我去幫她朋友調查或去追查假投資詐騙的詐欺集團,112年是我最忙的一年,當時我都在查緝非法槍彈跟毒品,我一般都在外面比較多,是事後她才跟我LINE說那時候有協助朋友去我們那邊報案,我說盡力就好,不要太熱心,我記得是檢察官跟我說之後我才去問的,之前被告都沒有跟我說請我去協助她朋友,也沒有詢問我辦詐欺集團案件的進度,我沒聽被告講過「阿秋」或「小新」這兩人,我沒有於112年4月4日電話跟被告說明整個案情內容,跟她說沒有她想的那麼糟糕,我沒有跟被告說:「我會盡力,我覺得應該有機會」,我完全不知道她朋友被騙的事,我也沒有去抓那件詐欺案件的主嫌,我沒有跟被告聯絡她被反偵察的事,我沒有跟被告合夥做過何生意,我沒有收過被告給的任何錢,我沒有碰到被告,沒有跟她說阿秋跟很緊,我不認識阿秋,被告跟告訴人對話紀錄中提到我的部分完全都不實在等語(見易字卷三第126至134頁),被告於陳報狀中自陳沒有經營印刷公司,亦無申請公司營業登記,是告訴人自己個人觀點等情明確(見易字卷三第47至49頁),然觀諸其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確曾明確以經營公司需要購買顏料等情向告訴人借錢周轉,可見被告所述並不實在,另依被告提出之陳羅蕊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就醫紀錄(見易字卷三第17至45頁),均無陳羅蕊就醫進行腳部手術之紀錄,被告陳報駭客阿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經查詢申登人係BUI THI之外籍人士,此有遠傳門號資料查詢1紙可參(見易字卷三第81頁),足認附表所示各事由及訊息均非事實,被告傳送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均屬施用詐術,而騙取告訴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被告,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之詐術欺騙告訴人,足徵被告有詐欺告訴人之犯行。
3、被告就為何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未能清楚交代理由
,且辯解內容前後不一,毫無邏輯,且與客觀事證完全不符
,自難採信。 
二、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對告訴人有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其所辯無非卸飾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陳建堂張健章顏榮豐等人,惟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惟證人陳健堂待證事項為告訴人是否有拿金項鍊到被告家裡借錢,證人張健章待證事項為被告是否有借錢處理朋友喪葬費及告訴人借款,證人顏榮豐待證事項為告訴人有籌錢需要,然上開事項均與本案被告是否有詐欺告訴人之事實無關,且本件犯罪事實有前開各項證據可證,待證事實業已明確,故被告聲請傳喚證人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重要,且本案待證事實已明確而無再調查之必要,自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例意旨參照)。被告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告訴人詐取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接續實施,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自己無開設公司、
預備設立公司、委託警察友人殷顯森調查告訴人遭詐欺之案
件、委託駭客阿秋、小新等人協助告訴人追回遭詐騙之款項
、其母陳羅蕊並無腳部動手術等情,竟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
附表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誆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取得告
訴人信任,顯係利用告訴人遭詐騙後徬徨無助之弱點詐害告
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給被告,
而受有財產上鉅額損害,所為實屬不當;且被告一再飾詞否
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且被告前有公共危險遭論罪科刑紀
錄,素行非佳,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
損害,被告犯罪情節對告訴人財產權侵害甚大;兼衡被告自
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自營產品設計研發、月收入約1萬
初元、已婚、有1名成年女兒,跟母親同住、經濟狀況貧窮
之經濟與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見易字卷第157頁),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叁、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所為取得2000元、8



000元、25萬元、25萬元、10萬元、3萬元、4萬3224元、177 6元、10萬元、1萬元、10萬元、9萬元、2萬元、10萬元、10 萬元、10萬元、10萬元、1萬元、10萬元、9萬元、10萬元、 10萬元、10萬元、10萬元、3萬元,共計203萬5000元,為被 告本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亦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以駭客需使用告 訴人於112年4月17日開立之支票,於112年4月24日兌現該支 票,及起訴書附表編號6以被告急需用款,請告訴人返還被 告墊付之12萬5000元等情,對告訴人施用詐術,告訴人因而 陷於錯誤,同意兌現被告支票及轉帳2萬5000元給被告等情 。然查:
(一)被告有於112年4月24日兌現告訴人於112年4月17日簽發之票 面金額10萬元支票,收受告訴人於112年5月19日匯款之2萬5 000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易字三卷第 14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湘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見他卷第157至163、175至180頁、易字卷 二第363至397頁),並有告訴人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存摺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年4月24日太平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 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2年5月17日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王湘淇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陳羅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元大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見他字卷第99至105、 107、109、111、125至127、129至151頁、偵卷第159至160 頁、易字卷一第31至37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 認定。
(二)按刑法第339條所謂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之情形,始足當之。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於112年4月17日之LINE對話紀錄:「(被)米娜,妳可以幫我一個忙嗎?妳可以幫我開一張票10萬元嗎?日期壓21號!因為我這邊這星期內~對方一定要完成(和解),現在我必須提出法定利率5%3270的債權追討~那邊會刑事判決後(凍結)部分撥款!差額將近400萬。(告)可是我怕21日沒錢進去會跳票,我這邊沒錢可入了。(被)這邊是壓法院佐證~不會跳票。(告)我的意思是開出去會不會要兌現,要的話我目前沒金額可以補。(被)他們民事部分270這星期一定要跟我和解~壓執保證!不用兌現。我很慎重,不會讓你的房子有任何(缺角)。(告)如果確認不用兌現,我可以開給妳,抬頭?日期?(被)不用抬頭!日期開4/21。」(見易字卷二第469頁),被告係於112年4月17日以壓票為由向告訴人借票,而取得告訴人交付之支票,支票係見票即付之有價證券,是被告於112年4月17日,即已取得告訴人交付之財物。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於112年4月26日之LINE對話紀錄:「(告)可以幫我跟阿秋確認一下,他有動用甲存的10萬5000元嗎?因為我看甲存移走的金額,跟我開票給妳的10萬元一樣。想確認是哪邊領走的。(被)阿秋說!10萬是先動用,-5000是看要不要用。(告)了解,謝謝。」(見易字卷二第512至513頁)足見被告係於取得支票後,未通知告訴人之情況下即已先行兌現支票,嗣於112年4月26日告訴人詢問時,事後向告訴人解釋原因,是被告自無於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載時間,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之情形。又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於112年5月19日之LINE對話紀錄:「(被)米娜妳那邊有2萬5000元嗎?我這邊~24號應該能連刑事的一起理賠。真的有夠煩的。(告)我跟朋友借。(被)不好意思!對方真的很雞巴。(告)我先跟我姊借。(匯款2萬5000元給被告)」(見易字卷二第546頁),被告僅單純向告訴人詢問能否借2萬5000元,而無提及任何事由,難認有施用詐術之情形,此部分應僅為單純之借款,要與詐欺取財無涉,起訴書附表編號6認被告有請告訴人返還代墊款項,尚與當日對話紀錄之內容不符,容有誤會。(三)依上開說明,本件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有起訴書附表編號4、6 所載詐欺取財之事實。
二、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本應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成立犯 罪部分間,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事由 時間 訊息內容 交付財物 1 被告認識從事電腦駭客之友人小新、阿秋及擔任警察之友人殷顯森,要求告訴人支付費用給上開人等,即可回遭詐騙之款項。 112年4月20日 我在試有沒有方式?讓妳可以提領回來。 妳還有再針對那個帳戶提領嗎? 我資金在(猜)應該是像我朋友他們~職棒關版的設定。 這模式!我感覺...好像是我朋友職棒那個!模式? 妳記不記得?我之前告一對夫妻?就是他們職棒沒付錢一萬之後我朋友直接把他們的扣答100萬關掉? 應該模式是一樣的。 那個電腦版的天下的。 我好像有它的雲端。 我之前有個朋友是(駭客) 我在開電子遊藝場的時候...會用防火牆。 妳要確定~才回答,駭客被抓到很慘耶。 我記得~若要連結快速!是要跟(天下)最穩...也不會累格! 如果是~妳就好辦了。 妳現在螢幕上金額還有9百多嗎? 應該是天下沒錯,妳現在打給我,我叫他看有沒有辦法入侵。 (語音通話) 直接問,幹!賭她是不是天兵?如果是妳就解套了。 我先看他可不可以給我雲端連結。 電話說,等下 (語音通話) 試試喔!我叫他盡快。有消息第一時間密妳。 她說不是!但是我朋友進去了。 2000元 8000元 112年4月21日 我跟妳說!如果妳的雲端是有關閉的~那就能攻破防火牆!但裡面的餘額好像只有300多萬,沒有900多~ 妳趕快去籌105000,我等一下跟妳說。 我問問!若雲端先卡住行不行?妳不要急。 現在我們這邊先幫妳(卡)住,所以要快... 他們打算關版了。 要105000耶!不然他沒辦法用。 妳先讓錢進去!我叫他趕快用...用到哪個階段會跟妳說。 剛剛小新孫子那邊有打給我。 112年4月23日 我昨天沒跟他聯絡!他說要給他幾天時間,他要關關開開!我怕吵到他~ (傳送新北市警方追查槍砲案件新聞) 阿森叫我看的,帳號領取有關連...但偵查不公開,妳知道就行了。 112年4月24日 我的雲端被反偵查了,剛有跟阿森聯絡。 (傳送本案帳戶帳號) 好,那確定卡住300。 我的雲端!對方不敢用...我恢復正常了,笑死。 25萬元(不含15元手續費) 112年4月25日 阿森也蠻厲害的... 112年5月3日 他(阿秋)有一次凌晨打給我說~他也被反追蹤!他先關掉。 他一定會努力!我覺得若他幫妳要回300妳就輕鬆了。 他們都進行式!只是還沒結果前~不會討論。 112年5月14日 阿邱那邊我把連結給他了!讓他方便做事~ 妳記得不要讓他們2個追蹤到妳!我想知道-領款前他們2個搞甚麼!謝謝妳。 112年5月17日 他那邊一有消息我立刻跟妳說。 銀行那邊有說哪時候會入帳嗎?我跟阿秋說今天用。 這幾天有跟阿森聯繫,說金管會!針對~銀行會有大動作。 有進了,我先轉給阿秋。 25萬元(不含30元手續費) 112年5月22日 阿秋那個妳有沒有辦法先調? 10萬元 112年6月12、13日 阿秋有打給我!好像可以了! 妳那邊能不能先轉3萬給我?我聽不太清楚對話!好像是金額要試。 我趕快打給妳,怕很要緊。 妳全部湊到80給他!他要幫妳試試有沒有辦法拿回300,他說有侵入到它們的網站了。 阿秋那邊就是湊80給他!我們的在另外算。 他昨天晚上說!電腦能入侵。 米娜!他說他昨天晚上用80能進去!妳當初的第一次註冊是投多少錢?他剛才用警方的帳戶用91萬~有撥款狀態!如果妳可以趕快再轉11萬~他現在在用!錯過了就要再等。 我這邊月中會先入給妳~法院用的差不多了!妳盡快~ 我現在在第一!叫阿森的駭客一起用。 3萬元 4萬3224元 1776元 10萬元 1萬元 112年6月19至20日 我會暈倒~阿秋剛才要緊聯繫我...(又)在這深夜,我是跟他說~明天跟妳討論後再決定。 (語音通話) 我是想說~既然有方式解招!那就要趕快處理... 10萬元 9萬元 2萬 10萬元 112年7月7日 我沒有跟他(阿秋)聯絡!但我前幾天有碰到阿森~他說:阿秋(跟)很緊,他學弟問阿茹去哪裡找的! 我想說!就各自忙~有結果再跟妳說!不然細節(超多)... 112年7月9日 阿秋那邊!我有問!他只回ig說很穩~我回一切加油~萬事拜託! 112年8月8至9日日 妳睡了嗎?阿秋有打給我。 我問他確定時間。 第三方壓一個月,9/10號。 (對方已經調出來300萬了?)對。 他收到了!所以是妳借20萬? 小新我這邊先借15萬對嗎? 1萬元 10萬元 9萬元 112年8月23日 他(阿秋)跟阿森他們都非常盡力了...妳不要再給我壓力~我為了忽然要的這8萬做錯決定!現在身體狀況也不好...算了~講這都沒用。 剛才有跟阿秋講到電話~他說已經把款項順利撥到第三人戶口了!就等(風頭)過~最慢20號前!是最穩的!因為當初錢進去用的時候已經14號了。 112年8月24日 阿秋那邊就是會分次入帳給妳~目前是本金+300 112年8月26日 現在阿秋不爽了~很好,大家一起死。 2 被告幫告訴人代墊交付駭客的錢,以需資金周轉請求告訴人返還 112年6月23至24日 就因為~這幾天超忙!然後那天...周轉金...股東扯到~我之前周轉不靈! 全部的收入+家裡的零錢全部~才跟妳說30可以 妳方便講電話嗎?我實在很火。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112年8月18日 阿秋那邊丟的錢~會計那邊也有幫忙出。 112年8月24日 15是之前小新幫妳出的!最後他不夠~我先用公司撥款幫妳補給他。 3 被告經營廣告或印刷公司需資金周轉。 112年4月25至26日 米娜!妳那邊能轉到30嗎?我這邊用好~回去跟妳說細節。 15天內!我紅利跟妳分。轉026那個!不然跟阿秋的混在一起。 我先給顏料錢!我回去跟妳說。 (語音通話) 米娜妳要用了嗎?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112年4月27日 顏料費29萬多... 生財器具!我從來不覺得貴,因為~它是無限獲利。 如果!顏料全用完了...就代表~我錢賺到了。 112年7月9日 營登補資料!我真的是...唉! 公司現在進軌道了!就等營登下來~法院那邊對方現在(還在拉扯)!我不理他!等結果論~ 112年7月21日 要營登押金啊!要等確定後才能領。 4 被告母親陳羅蕊之腳部需開刀繳納醫療費,而需資金周轉。 112年4月29日 米娜我媽腳要裝珠子!我會先讓我哥他們一起出~妳有辦法先幫我忙嗎? 我星期一先轉給妳。 要17萬耶保固9年,我星期一就給妳。 我媽媽的卡拿給芝育了。 在林森醫院,對,下午4:00準時入帳。 之前就整隻黑青了 要先付款!我這邊還差3萬... 10萬元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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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