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34號
TCDM,113,原附民,34,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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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李雅雯



被 告 吳金峰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 告 盧玠諭

梁凱閎
高竟揮
謝明哲
黃珈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就本件原告
遭詐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
字第152號刑事判決就被告吳金峰盧玠諭梁凱閎、高竟
揮、謝明哲黃珈筌均諭知無罪在案,是依上開規定,本件
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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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