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132號
TCDM,113,原附民,132,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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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吳有明
被 告 高竟揮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
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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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