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哲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781號、112年度偵字第13114號、112年度偵字第32
408號、112年度偵字第59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其餘被訴部分(附表一編號1)無罪。
犯罪事實
一、戊○○(綽號:沙哥、花花,另經本院判決)、庚○○(綽號: 三百,另由本院通緝中)、丙○○(綽號:錢錢,另經本院判 決)、己○○(綽號:五角)、辛○○(另經本院判決)均明知 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methcat 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為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 ,均不得擅自販賣,竟自民國111年12月間起,陸續加入販 毒集團,分工由戊○○出資向不詳之上游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及毒咖啡包;庚○○負責招攬俗稱「司機」或「小蜜蜂」之 駕車運送毒品工作者(下稱販賣毒品者),並提供聯繫用工 作機、承租後提供販賣毒品者運送毒品之車輛,另指示丙○○ 承租臺中市○○區○○○路0巷0號3樓B居住並做為存放毒品之倉 庫,戊○○購入第三級毒品毒咖啡包或愷他命後,即載送至上 址鄰近橫山公園之某小路交付丙○○存放倉庫,並指示丙○○將 其中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分裝成每包4公克(指大包)、2公克 (指小包)後,負責管理及發貨予販賣毒品者,丙○○除按日向 戊○○、庚○○回報毒品庫存情形外,另負責將販賣毒品者所繳 回扣除販賣報酬之販毒所得繳交予戊○○或庚○○;己○○、辛○○ 為販賣毒品者,負責依控臺者即戊○○或庚○○以通訊軟體FACE TIME之指示,駕駛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 車輛,載運購毒者所購買之毒品至指定地點交付,以獲取每 跑1單新臺幣(下同)100元至300元不等之報酬,以此模式 分工販毒,對外則由戊○○以通訊軟體微信建立暱稱「奢优‧ 髮型設計」之帳號,用於與購買毒品者聯繫,自此渠等即共
同基於意圖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毒咖啡包之犯意聯絡, 而於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時間、地點販賣毒品以牟利。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己○○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參本院卷一第272頁),且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 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詳附表二),核與附表所示證人證述情節相符(詳附表二) ,復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可佐(詳附表二),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自承每送1次毒品 可獲利200至300元等語(參偵12781卷一第389頁),顯見被 告販賣毒品有營利之意圖無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戊○○、丙○○、 庚○○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三)被告就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犯行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另辯護人為被告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然 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 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 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 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 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查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販賣毒品之情節尤重, 被告明知販賣毒品為我國法律所嚴禁,猶販賣毒品,對社會 治安產生相當影響,且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已依前開規 定減輕其刑,刑度已大幅減輕,依其整體犯罪情狀,客觀上 並無縱宣告減輕後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 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無視國家對毒品之 禁令,為牟利而販賣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助長毒品流通, 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販賣毒品常使施用者之經濟、生活地 位發生實質改變,並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影響社會秩序, 所為應予非難;2.犯後始終坦承犯行;3.兼衡渠等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販賣之數量、金額、次數等,暨渠等自述 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114年6月24 日審判筆錄第2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 刑。另審酌被告所犯前揭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決均為不 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 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上 開各節,認其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 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兼衡其各次參與的情節 ,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 則之意旨,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 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 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因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金 額,均未據扣案,被告己○○稱收受款項後交予同案被告丙○○ 等語,而同案被告丙○○稱收受之款項均交予被告戊○○等語( 參偵12781卷一第142頁),同案被告戊○○亦稱同案被告己○○ 收到的錢會回給被告丙○○,被告丙○○會再把錢拿給伊等語( 參警卷第74至75頁),是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因販毒所得 之財物,均已於同案被告戊○○之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爰不再重複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販賣毒品者,負責依控臺者即被告戊 ○○或被告庚○○以通訊軟體FACETIME之指示,駕駛租用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車輛,載運購毒者所購買之毒 品至指定地點交付,以獲取每跑1單100元至300元不等之報 酬。嗣同案被告辛○○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販賣毒品予 黃品樺。因認被告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 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 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 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 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2項定有明文。三、公訴意旨認被涉犯上開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坦承犯行及附表二所示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 坦承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其辯護人為其辯稱:請從輕量 刑等語。
四、惟查,被告於本案參與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犯行,負責依指 示前往交付毒品等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證人黃品樺 、林江伯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可佐,且經 本院判決確定(詳後述)。然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前 往交付毒品之人均為同案被告辛○○,則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究有參與何等之行為,或有何犯意聯絡,均未見 檢察官敘明,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參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縱使有被告之自白,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 一證據,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附表一 編號1所示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一:
編號 販毒者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購毒者 毒品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辛○○ 112年2月2日下午5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水瓶精品汽車旅館108號房前 黃品樺 愷他命2公克(1小包)/3,800元 2 己○○ 112年2月17日晚間8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林江伯 愷他命2公克(1小包)/3,800元 3 己○○ 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4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林江伯 愷他命2公克(1小包)/3,800元 4 己○○ 112年2月28日晚間10時14分許 臺中市南屯區向心南路906巷內 黃品樺 愷他命2公克(1小包)/3,800元
附表二:證據清單
供述證據: 一、證人黃品樺【毒品下手】 1、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583至586頁)(警27331卷第279至285頁) 2、112年3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12781卷二第165至166頁) 3、112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597至600頁)(警27331卷第293至296頁) 4、112年3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12781卷一第609至610頁) 二、證人蕭智元【販毒集團晚班成員】 1、112年4月11日警詢筆錄一(112偵12781卷一第631至635頁)(112偵59731卷第207至209頁) 2、112年4月11日警詢筆錄二(112偵12781卷一第643至645頁) 3、112年4月11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12781卷一第625至629頁)(112偵13114卷第141至143頁) 三、證人林江伯【毒品下手】 1、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警27331卷第315至323頁) 2、112年3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12781卷二第161至162頁) 非供述證據: 一、112年度偵字第12781號卷一(112偵12781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12年3月16日庚○○指認部分(112偵12781卷一第65至69頁)(警27331卷第29至33頁) (2)112年3月16日丙○○指認部分(112偵12781卷一第151至155頁)(112偵13114卷第41至45頁)(警27331卷第119至123頁) (3)112年3月16日戊○○指認部分(112偵12781卷一第283至287頁)(警27331卷第67至71頁) (4)112年3月16日吳哲瑋指認部分(112偵12781卷一第397至401頁)(警27331卷第169至171頁) (5)112年3月16日黃品樺指認部分(112偵12781卷一第587至589頁)(警27331卷第287至291頁) (6)112年3月21日黃品樺指認部分(112偵12781卷一第601至603頁)(警27331卷第297至299頁) (7)112年4月11日蕭智元指認部分(112偵12781卷一第637至 641、647至651頁)(112偵59731卷第211至215頁) 2、本案被告及證人手機之翻拍照片 (1)被告庚○○手機翻拍照片(112偵12781卷一第75至87頁)(警27331卷第43至55頁) (2)被告丙○○手機翻拍照片(112偵12781卷一第165至176頁)(警27331卷第149至160頁) (3)被告戊○○手機翻拍照片(112偵12781卷一第337至339頁)(警27331卷第105至107頁) (4)被告己○○手機翻拍照片(112偵12781卷一第497至533頁)(警27331卷第187至205頁) (5)證人黃品樺手機翻拍照片(112偵12781卷一第593至596頁)(警27331卷第307至313頁) 3、被告等人販賣毒品及交付毒品或款項之現場監視器蒐證畫面(112偵12781卷一第157至164、321至335、485至495、591、605頁)(警27331卷第89至103、141至148、181至186、301至303、331至333頁) 4、查獲丙○○販毒相關證據 (1)搜索及扣押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品照片(112偵12781卷一第177至184、215至220頁)(112偵13114卷第81至94頁)(警27331卷第359至385頁) (2)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3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12781卷一第185至205頁)(112偵13114卷第47至65頁)(警27331卷第337至353頁) (3)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12偵12781卷一第221至224頁)(112偵13114卷第73至76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號】(112偵12781卷一第225頁) 5、查獲戊○○販毒相關證據 (1)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3月16日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12781卷一第293、303至311頁)(警27331卷第449至453頁) 6、查獲己○○、庚○○販毒相關證據 (1)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3月15日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12781卷一第421、445至453頁)(警27331卷第389至39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3月15日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12781卷一第457至465頁)(警27331卷第399至403頁) (3)搜索及扣押現場蒐證照片、扣押物品照片(112偵12781卷一第469至483頁)(警27331卷第407至421頁) 二、112年度偵字第12781號卷二(112偵12781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年5月4日丙○○指認部分(112偵12781卷二第27至31頁)(警27331卷第135至139頁) 三、112年度偵字第32408號卷(112偵32408卷【警27331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保管2959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112偵32408卷第57至58、69至73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保管2957扣押物品清單(112偵32408卷第75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安保824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112偵32408卷第85、103頁) 四、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20027331號卷(警27331卷) 1、庚○○等人販毒組織架構圖(警27331卷第7頁) 2、毒品交易時地一覽表(警27331卷第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12年5月4日戊○○指認部分(警27331卷第81至83頁) (2)112年2月7日辛○○指認部分(警27331卷第237至245頁) (3)112年3月16日林江伯指認部分(警27331卷第325至329頁) 4、本案被告及證人手機之翻拍照片 (1)被告辛○○手機翻拍照片(警27331卷第247至265頁) 5、辛○○指認交易及交班地點之蒐證照片(警27331卷第267至275頁) 6、水瓶汽車旅館訂單(警27331卷第305至306頁) 7、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300506號鑑驗書(警27331卷第497至498頁)(112偵13114卷第79、111至113頁)(112偵32408卷第113至114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81176號鑑定書(警27331卷第499至501頁)(112偵32408卷第95至 99、115至117頁) 9、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400121號鑑驗書(警27331卷第503頁) (112偵32408卷第67、111頁)10、數位鑑識擷取報告(警27331卷第505至541頁) 五、112年度偵字第59731號卷(112偵59731卷【併112他4416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12年7月15日李承諺指認部分(112偵59731卷第223至225頁) 六、112年度他字第4416號卷(112他4416卷) 1、112年5月23日偵查報告書(112他4416卷第7至12頁) 2、庚○○等人暴力組織架構圖(112他4416卷第13、95頁)(112偵59731卷第67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11年9月21日甲○○指認部分(112他4416卷第19至21、191至195、327至329、357至359頁)(112偵59731卷第157至161頁) (2)111年10月14日甲○○指認部分(112他4416卷第35至37、211至215、389至393頁)(112偵59731卷第177至181頁) (3)112年5月16日甲○○指認部分(112他4416卷第49至51、231至233頁)(112偵59731卷第197至199頁) (4)112年7月11日庚○○指認部分(112他4416卷第109至111頁)(112偵59731卷第79至81頁) (5)112年7月11日戊○○指認部分(112他4416卷第121至123頁)(112偵59731卷第91至93頁) (6)112年7月11日楊宇哲指認部分(112他4416卷第135至139頁)(112偵59731卷第105至109頁) (7)112年7月11日丙○○指認部分(112他4416卷第157至161頁)(112偵59731卷第127至129頁) (8)112年7月11日丁○○指認部分(112他4416卷第179至183頁)(112偵59731卷第147至149頁) (9)112年3月2日甲○○指認部分(112他4416卷第409至411頁) 4、111年9月18日通訊軟體TG語音訊息譯文(112他4416卷第23、 199、333、363頁)(112偵59731卷第165頁) 5、庚○○傳送之TG對話紀錄截圖(112他4416卷第25至26、201至202、335至339、365頁)(112偵59731卷第167至168頁) 6、丁○○之IG限時動態、丁○○臉書及IG主頁截圖(112他4416卷第26至27、202至203、336至337、366至367頁)(112偵59731卷第168至169頁) 7、甲○○111年8月18日、9月15日遭毆打之蒐證照片【現場照片、傷勢照片】(112他4416卷第28至29、204至205、339至340、369至370頁)(112偵59731卷第170至171頁) 8、甲○○111年10月6日遭毆打之蒐證照片【現場照片、傷勢照片】(112他4416卷第39至40、217至218、395至396、406頁)(112偵59731卷第183至184頁) 9、丁○○、庚○○與甲○○之對話紀錄截圖(112他4416卷第41至44、219至222、399至404頁)(112偵59731卷第185至188頁) 10、告訴人甲○○提告對象一覽表(112他4416卷第97頁) 11、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11年9月22日診斷證明書(112他4416卷第197頁)(112偵59731卷第163頁) 12、111年10月16日員昇茂遭毆打之現場監視器截圖(112他4416卷第223、396至399頁)(112偵59731卷第189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員昇茂報案紀錄】(112他4416卷第225頁)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1年10月11日偵辦庚○○等人涉嫌毒品案件偵查報告書(112他4416卷第319至320頁) 15、毒品倉庫【臺中市○○區○○○路0巷0號3樓B室】設計配置圖(112他4416卷第331、361頁) 16、庚○○微信主頁截圖(112他4416卷第338至339、368至369頁) 17、毒品倉庫【臺中市○○區○○○路0巷0號3樓B室】存放毒品蒐證照片(112他4416卷第341至343、371至373頁) 18、丁○○、庚○○住處及使用交通工具之蒐證照片(112他4416卷第344至346、373至376頁) 19、販毒集團控台地點蒐證照片(112他4416卷第346至347、376至377頁) 20、販毒集團小蜜蜂交班地點現場照片(112他4416卷第348至 349、378至379頁) 七、113年度原訴字第31號卷(本院卷) 1、113年度院保字第1098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83至84頁) 2、113年度院安保字第251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87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7日中檢介道112偵12781字第1139087524號函【未查獲來源或共犯】(本院卷第351頁) 4、丁○○之113年7月15日刑事辦論意旨狀附和解書(本院卷第369頁) 5、戊○○之113年8月6日刑事陳報狀附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卷第375至377頁) 6、113年8月6日員警職務報告書(本院卷第381頁) 7、丙○○之113年8月16日刑事辯護意旨狀附簡訊截圖、被告工作名片及薪資單(本院卷第441至449頁) 被告之供述 一、被告戊○○【沙哥、威哥】 1、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273至281頁)(警27331卷第57至65頁) 2、112年3月16日偵訊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359至362頁) 3、112年3月16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44卷第59至61頁) 4、112年5月4日警詢筆錄(警27331卷第73至80頁) 5、112年5月4日偵訊筆錄(112偵12781卷二第49至51頁) 6、112年5月11日偵訊筆錄(112偵12781卷二第85至86頁) 7、112年5月12日羈押訊問筆錄(偵聲231卷第35至37頁) 8、112年5月15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二第79至81頁) 9、112年6月20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二第93至96頁) 10、112年7月11日警詢筆錄(112他4416卷第115至119頁)(112偵59731卷第85至89頁) 11、11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具結】(112他4416卷第287至289頁) 12、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5至276頁) 13、113年8月2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95至403頁) 14、114年1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571至575頁) 二、被告庚○○ 1、112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47至49頁)(警27331卷第11至13頁) 2、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51至63頁,2次)(警27331卷第15至27頁) 3、112年3月16日偵訊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107至109頁) 4、112年3月16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44卷第73至77頁) 5、112年5月4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二第41至45頁)(警27331卷第35至39頁) 6、112年5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12781卷二第35至39頁) 7、112年5月12日羈押訊問筆錄(偵聲231卷第31至33頁) 8、112年7月11日警詢筆錄(112他4416卷第99至107頁)(112偵59731卷第69至77頁) 9、11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112他4416卷第283至285頁) 10、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5至276頁) 11、113年8月2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95至403頁) 三、被告丙○○【錢錢】 1、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135至150頁)(112偵13114卷第25至40頁)(警27331卷第109至118、125至130頁) 2、112年3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12781卷一第243至247頁)(112偵13114卷第117至121頁) 3、112年3月16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44卷第39至42頁) 4、112年5月4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二第23至26頁)(警27331卷第131至134頁) 5、112年5月4日偵訊筆錄(112偵12781卷二第19至21頁)(112偵13114卷第149至151頁) 6、112年5月12日羈押訊問筆錄(偵聲231卷第29至30頁) 7、112年7月11日警詢筆錄(112他4416卷第143至155頁)(112偵59731卷第113至125頁) 8、11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具結】(112他4416卷第293至296頁) 9、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33至251頁) 10、113年8月2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95至403頁) 11、114年1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571至575頁) 四、被告己○○【綽號五角】 1、112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381至395頁)(警27331卷第161至168頁) 2、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12偵12781卷一第403至417頁)(警27331卷第173至180頁) 3、112年3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12781卷一第563至568頁) 4、112年7月3日偵訊筆錄(112偵12781卷二第99至100頁) 5、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5至276頁) 6、113年8月2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95至403頁) 7、114年1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571至575頁) 五、被告辛○○ 1、112年2月3日警詢筆錄(警27331卷第209至222頁) 2、112年2月7日警詢筆錄(警27331卷第223至235頁) 3、112年3月14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12781卷二第153至155頁) 4、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5至276頁) 5、113年8月2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95至403頁) 6、114年1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571至575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表一編號2 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 附表一編號3 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 附表一編號4 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