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3年度,71號
TCDM,113,侵附民,71,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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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甲女 (代號AB000-A112271)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林子琳律師
凃冠宇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27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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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