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57號原 告 楊珮妘被 告 陳柏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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