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梅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570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林梅茂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4 年6 月23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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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則股 113年度偵字第57080號 被 告 林梅茂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梅茂之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下午,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豐原區豐勢 路2段由萬順一街往國風路3段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5時24 分許,行經豐勢路2段與朴子街交叉路口欲右轉進入朴子街 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而依當時天候陰、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適 同向右後方有陳顗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直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2 車遂發生碰撞,致陳顗方受 有右側前臂擦傷、左側前臂擦傷、右側肩膀挫傷及左側膝部 挫傷之傷害。林梅茂於肇事後留待在現場,並於員警到場處 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二、案經陳顗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梅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陳顗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現場照片影本16張 車禍發生過程及現場情狀。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被告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交岔路口,轉彎車未暫停讓直行車先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陳顗方受有上述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過 失傷害罪嫌。被告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審酌是否 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留待在現場,並於員警到場處理 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核為自首,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按 ,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察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冠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