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3年度,184號
TCDM,113,中簡附民,18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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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潘穎瑩
被 告 陳俊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7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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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