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3023號
TCDM,113,中簡,3023,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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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2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岑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另
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上偽造之「賴竫淳」署名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詎賴岑竟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賴竫淳之名義」,應更正為「
賴岑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
,先向員警謊報賴竫淳之身分證字號(完整身分證字號詳卷
),再冒用賴竫淳之名義」;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岑於本
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
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
行為者而言,如果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姓名
,其作用係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
力之行為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既非署押,即不生同法
第219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問題。故倘行為人係以簽
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
分,以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
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做為人格同一性之
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
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
,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本案被告於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
聯者簽章」欄,偽造「賴竫淳」之署名,係表示業收受該文
件,核具一般收據之私文書性質,其復持交警員而加以行使
,顯然對上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屬偽造私文書之範疇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罪。被告偽造署名之行為,乃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非公務
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㈢公訴意旨漏未論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然此部分與前
開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本院諭知上開罪名及事實後,
並經被告自白,應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因交通違規而為警取締,本應全力配合警方之調
查及相關處置,卻因欲逃避處罰,而謊報告訴人賴竫淳之身
分證字號,並偽造告訴人之署名,足以影響警察機關對於犯
罪查緝及警察機關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舉發之
正確性,亦可能使被害人無辜受交通違規之處分及刑事處罰
,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自陳高中肄業、在家裡
工廠工作、月收入新臺幣1萬8,000元、未婚、無子女、現與
父親、祖父母、姐姐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
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另查,被告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告僅因一時失慮, 而為本案犯行,其行為雖有不當,惟犯後坦認犯行,尚具悔 意,又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此有本院113年度 中司偵移調字第3015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堪信其能積極面 對應擔負之民、刑事責任,盡力彌補自己行為所肇致之損害 ,對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 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 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為使被告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並深切 反省,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如主文所示之法治教育,並向檢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期能使 被告於義務勞務之過程中,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依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然倘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 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




三、沒收
  按刑法第219條所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 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 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52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賴竫淳 」之署押1枚,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本案通 知單(正本)1紙,業經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予員警,並非被 告所有之物,亦不具違禁物之性質,自不併予宣告沒收,末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019號  被   告 賴岑  女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賴岑於民國113年7月15日19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霧峰區育群路與育仁路交岔 路口時,因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經員警攔查並製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詎賴岑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賴 竫淳之名義,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賴竫淳 」之署押1枚,再交由警員收執,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 損害於遭冒名之賴竫淳及警察、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調查之正確性。嗣賴竫淳接獲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 知單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賴竫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警員 職務報告、刑案現場照片黏貼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交通部公路局臺中 區監理所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嫌。被告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上偽造「賴竫淳」署押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 之一部;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所偽造「賴竫淳 」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康存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孟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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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