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644號
TCDM,112,附民,1644,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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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4號
原 告 何婉萍

被 告 顏呈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
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
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亦明。
四、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原告已於本院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282號)
。則原告於本院就同一法律關係再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顯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為不合法,且無從補
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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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