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3號
TCDM,112,原訴,3,20250702,6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鴻



具 保 人 古晏如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
第507號、第52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
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業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
被告現金保證書及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考
(見少連偵507號卷㈢第533、535、536頁)。茲因被告於本
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
拘提無著,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
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顯見被
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