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9號
PHDV,114,補,49,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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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林宇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70,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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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