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5號
PHDV,114,補,45,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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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陳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男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關於「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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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