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陳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男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關於「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