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1號
PHDV,114,消債更,11,20250716,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蔡彤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及
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
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
6項、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
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
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
紙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件:
  1.聲請人是否尚對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置書內所載之「合迪股
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公司」負有債務?數額若干?
若有,是否應列入債權人清冊?
  2.聲請前2年間(民國112年6月3日至114年6月4日)有無處
分債務人名下財產?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
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
、解約保單等)。
  3.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
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4年5
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
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4.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
行之存款帳戶,並提出之。並提出各該金融帳戶內近3年
之完整交易明細。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資料之證
明。
  5.請說明有無投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含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等),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
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等)。
  6.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
戶補助、育兒津貼、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
資格之原因。
  7.請說明聲請人因軍職退伍之原因?及是否領有退撫金及退
役俸?
  8.陳報債務人之學歷、所有之工作經歷及現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
  9.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