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837號
PHDV,114,司執,4837,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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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37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
           設澎湖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秋微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武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北投石牌郵局之 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人壽保險等資料,該第三人所在地為 臺北市北投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本院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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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