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1號
PHDV,114,司執,121,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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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號
聲 明 人 黃瑞祺澎湖縣○○市○○里○○街00巷00號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上列聲明人對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1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四)中關於「10,7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1,74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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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