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賢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
其中(一)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新臺幣貳拾
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伍仟陸佰
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四)新臺幣參拾萬貳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五)新臺幣壹佰
玖拾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